张家口市禁牧条例/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结合全市不同地域情况,制定禁牧总体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禁牧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禁牧规划,在具备休牧、轮牧条件的区域制定休牧、轮牧规划。禁牧规划应当包括禁牧区域、禁牧期限、禁牧方式等内容。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