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防治意识。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合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促进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风气形成。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