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城建成区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建成区外焚烧垃圾、荒草、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