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占地进行建筑石材加工的,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建筑石材开采加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