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抑尘措施。建筑石材开采应当就地加工;加工场所必须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从事采石加工生产活动,应当取得排污许可。对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