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炉灶等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选址、排放方式和排放标准等相关规定外,其经营者还应当定期对高效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或更换滤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提供场地。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