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程度,按照应急预案的响应等级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