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加强农用机械、运输车驶入城区的管理。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