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二环以内的主要道路、县城建成区的主要道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定期冲洗路面。园林绿化部门应适时喷洒道路周边树木和植物,防止道路扬尘。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