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裸露地面应当由下列单位或个人采取绿化、硬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防治扬尘污染:(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二)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国有土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三)城市建成区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的集体土地,由所有人、使用人负责。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