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城市建成区面积百分之八十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禁止原煤散烧和燃用其他高污染燃料;高速公路环线以外禁止燃用烟煤和其他不符合标准的煤炭;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禁止设立煤炭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