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立和完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实行环境违法信息共享,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一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