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分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制定全市削减计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市削减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年度和日的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排污单位。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