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