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遵守国家、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市产业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相关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