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第九条有效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确定本市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规模、层次和结构,高等学校分类发展体系,高等学校与学科布局,以及本市高等教育发展目标、任务、措施等内容。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将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作为对高等学校设置调整、资源配置、基本建设和条件保障的依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