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第十条有效在本市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国家战略、本市城市功能定位以及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实施办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