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和支持本市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