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高等学校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开展自主办学,接受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民办高等学校与公办高等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根据办学定位和社会需求,采取措施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