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高等教育工作,推进和实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国有资产监督、经济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