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依法独立或者共同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与高等学校合作共建教学、科学研究机构;向高等学校捐资捐赠,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