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依法独立或者共同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与高等学校合作共建教学、科学研究机构;向高等学校捐资捐赠,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