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分类管理,支持和引导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在公用事业价格、用地优惠、税收优惠等方面,与公办高等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