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市鼓励专业机构自主或者受委托开展高等教育评估。专业机构开展高等教育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不干扰正常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等原则,并接受教育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