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依法自主办学第二十五条有效地方公办高校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本市高等教育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科学核定地方公办高校绩效工资总量,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确保教师收入逐步增长。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省部级以上教学和科技奖励、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所需人员经费以及捐赠收入中指定用于人员奖励等费用不列入绩效工资总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