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以及学科领域、研究类型和岗位种类的特点,自主建立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

高等学校实施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促进人才分类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