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方公办高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开展评聘工作。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情况,确定并动态调整地方公办高校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