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依法自主办学第二十二条有效地方公办高校在人员编制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自主招聘录用人员,依法订立或者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市编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科学核定并动态调整地方公办高校的人员编制时,应当听取高等学校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