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得到过半数职工的同意,首席代表由职工方协商代表推举产生。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本区域、本行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