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八条有效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各自确定协商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代表为三至十名,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五人,企业方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女性、残疾人职工较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当比例的女性、残疾人代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