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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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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条
有效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在有关企业公布。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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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