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因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调解或者提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