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因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