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第四十条有效工会、职工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在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