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业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地方工会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地方工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