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协商双方应当定期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组织专门人员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发现问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共同研究处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将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至少报告一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