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二条有效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与本企业职工方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其约定的工资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