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记录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如实记录,不得泄露协商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