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已经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地区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接受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委托,提供咨询服务,也可以作为受委托的专业人员参与协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