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协商的时间和内容。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