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宠物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未即时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