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