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擅自砍伐树木的,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三)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