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擅自砍伐树木的,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三)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