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不履行定时、定点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