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影响城镇容貌的文字、图案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宣传品;未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散发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