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站)、管网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加强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农村新型社区应当建设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正常运转。

村庄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厕所,推行农村旱厕改造,逐步实现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