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乡村垃圾实行户投放、村(社区)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集中无害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备垃圾运输工具。

乡村主要道路实施无尘机扫、洒水降尘,其他道路落实专人保洁,及时清理垃圾、杂物,保持道路和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