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五)向车外抛洒物品;(六)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