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五)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