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符合城乡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实施无尘机扫、洒水降尘,及时清理垃圾、杂物,不得将垃圾扫入雨篦、绿地和沟渠。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