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城镇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依法用于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携带犬等宠物外出,携带人应当使用牵引绳(链),即时清除宠物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