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